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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3)

第三十四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省其他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六条 本省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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