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3)
(二)对于涉案中介组织人员,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适用不同罪名。对于出具审计报告等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人员,应当区分其对发行人财务造假行为是主观明知、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还是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发现造假而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来分别认定是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对于中介组织人员与发行人共谋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以帮助欺诈发行证券,同时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坚持从个案惩戒向风险防范延伸,以检察履职助推资本市场行业治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检察机关要重视分析、总结案件办理中反映出的资本运行、自律管理、行政监管等各方面存在的风险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协助监管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等补齐漏洞,加强监管,促进行业治理,做好案件办理“后半篇”文章。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一百六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五十四条(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二条(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条第一项(现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五条第一项)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
办案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顾佳 孙惟文 赵炜捷 陈晨案例撰稿人:孙惟文 赵炜捷 陈晨
吴某某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检例第220号)
【关键词】
上市公司 财务造假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 分类处理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上市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件,应当查清上市公司原始生产经营情况,还原真实财务数据,与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比对,准确认定财务造假并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事实。要注重对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对于收集程序和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的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要准确区分财务造假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处理。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实施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裁。
被告人梁某,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工程师、常务副总裁。
被告人勾某,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
被告人孙某某、刘某,分别系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原财务总监助理;被告人邹某某,系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牧场群原财务负责人;被告人石某某、张某及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赵某,系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殖分公司工作人员。
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6年,因甲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为防止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吴某某指使勾某组织人员进行财务造假以虚增利润。邹某某安排负责底播扇贝养殖的增殖分公司人员张某、石某某具体修改“作业区域坐标”和“采捕亩数”,形成虚假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月底播贝采捕记录表》,以调减虾夷扇贝采捕面积,实际采捕面积从69.41万亩调减为55.48万亩,减少采捕成本。增殖分公司人员于某某、赵某配合在该采捕记录表上签字,刘某将增殖分公司上报的《月底播贝采捕记录表》汇总后形成报表,层报勾某、孙某某、梁某、吴某某审核同意后编入2016年财务报告,共虚减营业成本6000余万元。吴某某还指使上述人员对部分海域已经不存在的扇贝应作核销处理的不作核销处理,虚减营业外支出7000余万元。综上,在甲公司公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中,共虚增利润1.3亿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8.11%。
2017年末至2018年初,为了核销往年度的虚增利润,且为能够对2016年实际已经采捕但未作记录的隐瞒采捕区域重新播种扇贝苗,吴某某指使上述公司人员,调增虾夷扇贝采捕面积以增加采捕成本,实际采捕面积从54.91万亩调增为60.7万亩,虚增营业成本6000余万元。另外,通过在上述隐瞒海域增设抽测点位、编造扇贝死亡的方式,对已采捕海域的扇贝进行虚假核销、减值,虚增营业外支出和资产减值损失2.1亿余元。综上,在甲公司公开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中,共虚减利润2.7亿余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8.57%。
吴某某等人还犯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逮捕
2021年4月27日、5月24日、7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先后以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对勾某、吴某某、邹某某等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查清每月虾夷扇贝成本结转的依据即“当期实际采捕面积”是认定是否存在财务造假的关键。经审查,中国证监会调取的甲公司采捕船只的北斗导航海上航行定位信息,及其委托中科宇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宇图”)、中国水产科学院东海所(以下简称“东海所”)根据导航定位信息还原的采捕船只真实航行轨迹和真实采捕海域等关键证据,能够证明甲公司2016年和2017年伪造并虚假披露采捕面积、捕捞成本与经营利润的犯罪事实,遂于2021年4月30日、5月31日、7月26日对吴某某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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