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中医药综科技函〔202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局直属(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
2025年2月11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21—2035)、《“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科技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作为主责单位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组织实施进行规范,实现公开、公正、科学和高效管理,依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及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四个面向”的战略导向,围绕“健康中国”“科技强国”战略,以解决中医药临床问题、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为核心,“说明白、讲清楚”中医药疗效,围绕基础研究、临床研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跨学科协同创新和科技攻关,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提供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服务于重点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第四条 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动态部署。从卫生健康领域重大现实紧迫需求出发,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布局,凝练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问题,动态部署重点专项任务。
--开放创新、协同攻关。健全中医药领域科技攻关新型举国体制,放眼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承担科研攻关任务,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作用,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加强多学科交叉,促进中西医协同,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医用深度融合。
--目标管理、加快应用。聚焦拟解决重大问题,明确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关键节点考核,强化科技成果对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中医药原创优势转化为中国特色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和健康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统筹部署、压实责任。广泛动员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凝练科技需求,压实专业机构、专家、项目承担单位等主体责任,系统谋划、科学规划、全面论证,协调相关创新主体,创新组织模式,加强绩效评估,有序推进专项实施。
第五条 重点专项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包括项目申报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二章 重点专项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重点专项主责单位,科技司作为承办部门,按程序和要求会同相关司、相关部门具体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制定重点专项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负责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对实施绩效负总责;
(二)成立多部门协同的工作组、专家组,为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及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咨询;
(三)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报科技部、财政部,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发布;
(四)负责项目立项批复、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会同专业机构审核及批复重大调整事项;
(五)组织与专业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委托并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及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六)开展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不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七)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重点专项的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总结验收等工作,提出重点专项优化调整建议;
(八)建立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及时推动解决重点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九)开展中医药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
第七条 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科技司开展中医药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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