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
(二)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以及适合重点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
(三)协助科技司编报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重点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四)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公示,报科技司批复后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五)进行项目资金拨付、年度和中期检查、综合绩效评价、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按要求报告重点专项及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七)负责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八)受理项目管理实施中对项目参与单位、人员和专家的申诉和举报。开展科研失信和科技伦理违规等行为的具体调查处理;
(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并对相关专家履职尽责情况开展监督。
第八条 工作组由科技司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共同推进重点专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为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提供专业咨询;
(二)为相关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
(三)做好产业政策、规划、标准等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衔接,协调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九条 专家组由科技司组织成立,专家采取工作组成员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择优组成。专家应满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科研诚信要求,考虑年龄结构、领域、地域分布均衡。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重点专项相关战略研究和科技政策研究;
(二)为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提供专业咨询;
(三)在项目立项的合规性审核环节提出咨询意见;
(四)鼓励参与项目年度和中期检查、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
(五)对重点专项的优化调整提出咨询意见;
(六)严格落实保密相关要求。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按要求完成数据汇交,采取实时汇交或定期汇交的方式提交科学数据;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四)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六)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研作风学风、财务、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生物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和参与单位应落实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三章 重点专项设立与调整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立重大需求库,公开征集重点专项建议,结合行业发展需求,凝炼关键科学问题及攻关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报科技部,按程序报批。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突发、紧急重大科技攻关需求的选题动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一事一议”的方式向科技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科技司组织成立重点专项工作组、专家组,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报科技部、财政部。实施方案是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
实施方案围绕国家中医药领域需求,聚焦重点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部署基础研究、临床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第十四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间,涉及实施方案和阶段性实施计划目标、组织实施方式等重大调整事项,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实施进展或检查评估情况提出调整建议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指南是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的依据。科技司会同工作组,根据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重大科技攻关任务以及指南建议征集情况,形成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避免交叉重复,明确形式审查条件和项目遴选方式。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在指南编制工作中,加强对下设项目资金额度、资金构成、支持方式的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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