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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4)
(二)专业机构按照有关制度要求,严格对照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书,结合立项批复意见,审核确定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确保考核指标可量化、可考核;
(三)项目立项后,专业机构应按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款;
(四)专业机构应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按规定受理项目立项相关申诉意见和建议,并开展申诉调查,及时向申诉者反馈处理意见,并将相关处理结果报科技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科技司指导专业机构,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加强技术就绪度管理、“里程碑”节点考核、不定期检查等,做好项目过程管理。
(一)项目实施中,专业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通过全程跟进、集中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判断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在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专业机构在每年12月中旬前向科技司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科技司审核后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
(三)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专业机构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作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报科技司;
(四)科技司不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听取项目承担单位进展汇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承担、参与单位应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应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加强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切实履行牵头责任,负责制定本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专业机构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二)课题承担和参与单位积极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通过国家科技信息管理系统报批。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再提出调整事项申请。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含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含重大调整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由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或由专业机构直接提出建议,报科技司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调整;
(二)变更课题参与单位、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科技司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并报专业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至少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专业机构提出意见报科技司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专业机构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专业机构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科技司审核批准后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核查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专业机构应通过调查核实后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严肃处理并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 综合绩效评价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重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方面,强化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坚持目标导向、成果导向,重点突出对核心目标、代表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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