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6)
第四十条 以临床应用实践、市场化转化为检验标准,注重成果的质量和实用性,加强重大成果的跟踪凝练与评价,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项目验收3年内组织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七章 重点专项监督评估
第四十一条 重点专项构建全过程、多层次、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制度规定、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任务书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和放管服要求确定监督评估对象和重点,对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中相关主体进行监督,对重点专项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评价。
第四十二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制订内控制度,并对受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加强与审计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并落实科技伦理监管制度。指导专业机构对项目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评估。会同专业机构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科研环境,提高创新绩效。
第四十四条 专业机构按规定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推进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监督管理流程。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积极配合科技司及专业机构等开展监督评估工作,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第四十六条 建立监督工作应急响应机制。发现重大项目执行风险、接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出现项目管理重大争议事件时,科技司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进行调查核实,或责成专业机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科技司指导专业机构开展科技伦理监管工作,加强科技伦理监管,全面覆盖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审批立项、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和参与单位,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等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团队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及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对科研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等主体的科研信用记录与评价机制,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对执行不力的,实行动态调整,并倒查各主体责任,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 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的监督评估系统,实现监督评估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将主责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监督检查数据(如重点专项的形成、年度与中期管理、动态调整、监督评估,以及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过程管理、验收与跟踪管理等信息)及时汇入,全程留痕,共享利用,为重点专项及其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估提供支撑。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专业机构依照本细则,结合重点专项项目管理工作,制订相应的项目管理规定,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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