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科技函〔2024〕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好《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并经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完善的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依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平台,是国家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中医药和现代科学相结合、相促进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坚持“四个面向”的战略导向,开展中医药原创性研究和科技攻关,解决中医药基础性、关键性、前沿性、战略性科学问题,取得自主创新成果,培育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的专业化队伍,促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模式,具备相对独立的组织建制和运行体制,采取“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方案,制定并发布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
(二)核准重点实验室的设立、撤销和重大事项调整,组织重点实验室验收、督导与评估工作;
(三)设立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申请材料受理及审查、评审答辩、现场核查以及开展督导、验收、评估等工作;
(四)设立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重点实验室的遴选、建设、验收、督导、评估过程中发挥咨询、建议和指导作用;
(五)对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与监督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中医药科技创新有关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将重点实验室纳入行业和地方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的支撑和发展条件,并争取地方财政支持;
(二)按照重点实验室项目建设总体部署,受理本地区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进行审核遴选,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择优推荐;
(三)负责本地区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工作,并将结果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四)协同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督导和评估工作;
(五)核准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六)协助推进本地区重点实验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将重点实验室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并予以重点支持,提供充分的人、财、物、场地等相关保障和条件;
(二)审定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发展规划、重点任务和具体目标;
(三)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和日常管理,建立重点实验室发展保障机制;
(四)推荐、报备、任免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五)负责重点实验室规范运行和管理,配合完成年度考核、验收、督导与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围绕研究方向与建设目标开展研究及相关工作,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学伦理、学术道德、科研诚信、知识产权、生物安全、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数据和资源开放共享,积极承担国家任务,主动开展行业急需的基础性工作,提升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并实施该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围绕需求制定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牵头开展项目研究,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规范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经费使用,开展重点实验室学术交流。制定并监督执行实验室学术诚信相关规定,确保科研活动遵循学术诚信的原则,‌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采取评审方式确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据规划布局,结合行业需求和学科发展等需要发布申请通知,按照公开征集、省局推荐等方式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工作,依托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集中组织评审,评审工作依照“自愿申请、择优评审”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提出立项申请,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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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