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
(二)具有稳定的中医药研究方向,研究水平和实力在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优先在原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三级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基础上进行拓展、提升、完善;
(三)在申请重点实验室时,可采取独立申请或者联合申请的方式申请。鼓励与综合性大学、科研院所、医药企业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各单位应在过去5年内与依托单位有合作研究的基础,并有科研成果产出。联合申请时,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应确定一个单位作为依托单位,其余单位为参与单位。重点实验室立项后,由依托单位负责牵头开展研究、加强运行管理以及接受考核与评估;
(四)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符合中医药发展需要,建设方案切实可行,能够承担和完成行业重大科研任务;
(五)具有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学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研究队伍。实验室主任应政治素质过硬,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为依托单位全职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首次聘任时原则上不超过60岁(院士、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长江学者、岐黄学者等高层次人才不超过65岁);团队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30人,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
(六)具备适当研究场所和研究条件。重点实验室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运行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1500万元;
(七)具备较好的组织和制度保障。依托单位能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建设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配套措施,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运行的管理机制,能保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行。
(八)对科研成果具有良好的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的能力和经验。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提交申请函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依托单位基本条件和相关人员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择优进行推荐至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为中央各部委直属单位的,直接向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函和《申请书》,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初步审查。
第十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管理办公室进行评审与现场考察,根据评审意见,择优立项,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复立项结果,并抄送依托单位。
根据立项批复,依托单位组织编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并组织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后的《任务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获核准的《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后即进入建设期,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在建设期内,实行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日常管理、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不定期督导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结束后,应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请验收。验收申请应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未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的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期满后未通过验收评审的,取消其建设资格。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验收由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7名(奇数)相关领域的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任务书》及验收申请书,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建议整改、未通过验收三种。建议整改的实验室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取消其建设资格。
第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进入运行期。依托单位编制《重点实验室运行建设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审批通过的《重点实验室运行建设方案》是考核和评估实验室运行情况的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定期对各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应重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并指导依托单位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科技、人事、财务、资产、后勤等多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鼓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聘任人选,经所属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由依托单位聘任,经所属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研究方案、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等。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及参与单位人员担任,应在本领域或与本领域相关的交叉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委员应由9至15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