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运行费用和研究经费主要由中央、地方财政支持及重点实验室和依托单位自筹。鼓励重点实验室通过地方财政或者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用于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要坚持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原则上不超过3个。通过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在本领域的研究中发挥引领作用,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有利于突出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多种运行机制和组织模式。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因时、因地制宜,建立符合自身发展内在需求和特色的人才培养、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注重不同层次人才培养,创建科学、灵活的人才培养机制。鼓励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良好的共享开放机制,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和科研项目合作,加强与学会协会的协作交流,并设立开放课题,形成较强的学术辐射能力。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和奖励申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科技成果的登记和转移转化,按相关规定将成果信息纳入国家科技报告系统、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等。积极采取措施,促进成果转移转化落地。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营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条 建设期和运行期内,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连同《年度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一条 建设期内,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不定期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重点实验室督导检查,研究并督促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督导检查的主要形式包括查阅相关文件、听取工作报告、现场考察运行状态等。
第三十二条 建设期满通过验收后进入运行期的重点实验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5年评估一次。评估主要按照建设方案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成效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十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限期整改和未通过四种,其中未通过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未通过评估及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四条 对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通过验收后,统一命名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X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NATCM Key Laboratory of XXX(依托单位)”
第三十六条 已成为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重点实验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可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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