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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已经2024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是人民检察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是了解社情民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加强检察管理、改进检察工作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检察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心声,把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作为检察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及时将信访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解决问题。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办案加强信访风险评估,及时对发现的矛盾风险有效处置,从源头上防范风险隐患。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制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构建党组领导、信访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党组每年至少研究一次信访工作。

人民检察院建立信访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担任召集人,负责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分析检察机关信访形势,为党组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党组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

(三)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解决具有普遍性的重大信访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事项;

(五)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等工作;

(六)本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与信访工作有关的事项。

信访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接收、登记信访事项;

(二)受理、移送、交办信访事项,并回复信访人;

(三)办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答复信访人,进行释法说理与信访矛盾化解;

(四)协调、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在办理刑事申诉、国家刑事赔偿案件过程中,审查分析原案在检察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梳理、筛选、甄别、移送、交办法律监督线索;

(七)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情况;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向本院党组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八)承担本院信访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做好信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答复信访人,进行释法说理与信访矛盾化解;

(二)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审查结论前,开展风险评估,将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

(三)向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反馈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和答复情况;

(四)分析本部门信访问题成因,针对性改进工作;

(五)承担本院信访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配备司法警察负责维护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场所秩序和安全,开展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加强信访队伍建设,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力量,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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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 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意见》的通知 / 司法部 国家信访局(202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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