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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

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加强信访工作岗位与其他岗位的干部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定期选派检察业务骨干到下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岗位挂职交流,也可以从下级人民检察院定期抽调检察业务骨干到上级人民检察院参加信访工作岗位锻炼。

人民检察院将信访工作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下列信访事项: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四)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支持起诉申请的;

(六)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复议申请,或者赔偿金支付申请的;

(七)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或者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八)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

(九)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

(十)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或者认为执行机关或者执行人员存在违法情形的控告或者举报;

(十一)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不服其他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作出的处理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或者对其他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的申诉或者控告;

(十二)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控告、举报;

(十三)反映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十四)其他信访事项。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并导入法律程序或者完成移送工作。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受理。

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由相关人民检察院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回复和受理

第十五条 信访人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举报,或者建议、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负责接待信访群众、接收和处理信访事项。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领导干部常态化接待群众来访和包案制度,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定期接待群众来访、预约接访、带案下访,包案办理疑难、复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案件。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每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安排接待来访群众。

第十八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诉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人民检察院应当如实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等材料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依法安全稳妥推进与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其他政法部门信访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加强信访信息数据的整合、管理和深度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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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 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意见》的通知 / 司法部 国家信访局(202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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