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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3)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以及处理、回复等情况,全面、准确、规范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对接收的信访事项依法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或者直接办理,并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程序;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列出需要补充的材料清单,告知信访人予以补充,待材料齐备后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二)对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已经接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并告知信访人移送去向;

(三)对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四)对内容不清、诉求不明且无法回复或者移送的,作存查处理;

(五)对重要信访事项,应当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对接收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回复的,应当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以内回复。多人联名来信反映同一事项的,可以选择若干代表予以回复。回复信访人可以采用书面、电话、当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以电话、当面方式回复的内容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对信访人采用信息网络、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回复:

(一)信访人联系方式不详的;

(二)因同一事由重复信访且已经回复的,但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除外;

(三)内容违法的;

(四)其他不具备回复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对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移送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接收,并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以内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处理和信息报告制度。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检察长,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答复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公平公正,加强释法说理和教育疏导,依法化解矛盾。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回避。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控告、举报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控告、被举报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审查信访诉求、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信访人提出的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信访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或者处理;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项信访事项,由建议意见涉及职责的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论证,对合理合法、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

(三)对信访人提出的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项信访事项,由有权处理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的部门一般应当自收到移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结,并向信访人答复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信访人办理进展以及延长办理期限的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的相关部门应当在信访事项办结后五个工作日以内将办理结果以及答复情况反馈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向信访人答复办理结果或者办理进展情况,可以采用书面、电话、当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以电话、当面方式答复的内容应当录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结的案件,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信访人。必要时可以进行公开答复。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或者办结后,应当针对信访人的诉求和理由,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的相关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或者办结后,信访人要求当面释法说理的,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应当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释法说理,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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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 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意见》的通知 / 司法部 国家信访局(202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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