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5)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高检发控字〔2007〕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14〕10号)、《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高检发办字〔2014〕78号)、《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高检发办字〔2019〕107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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