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福建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赵龙
2025年2月10日
福建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遵循尊重历史、依法保护、科学规划、属地管理、合理运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并建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或者协助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宣传、档案、党史方志、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负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不能确定保护单位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明确管理单位进行保护管理。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管理单位统称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责任单位。
第七条 烈士纪念设施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分级保护,未确定保护级别的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采取直接管理或者委托管理的方式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零散烈士墓分类整修,按照“应迁尽迁、集中管护”的原则,在征询烈士遗属同意后,就近迁移至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实现零散烈士墓集中保护。确实不具备集中保护条件的,应当明确保护力量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条件和指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烈士纪念设施等级申报原则上逐级申报。
申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评审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符合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一)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按照国家及本省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报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初审;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三)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实地勘查核实,提出评审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公布,并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参照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对烈士纪念设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进行保养、维护、修复和修缮;
(三)落实防火、防盗、防范自然灾害等安全措施;
(四)维护纪念、瞻仰、悼念烈士等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五)设置醒目标示和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边界,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土地、空间等方面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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