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有关适用问题的通知
交水函〔202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船舶补贴对象具体范围
《实施细则》明确申请拆解补贴对象为机动船,是指具有机械动力的船舶,不包括快艇、排筏等艇筏和无动力的驳船、人力船、风帆船等。申请新建船舶补贴对象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和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不包括快艇、排筏等艇筏。
二、关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证明文件
《实施细则》明确将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纳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对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乡、镇客运渡船,申请补贴时应当提供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既可以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批准设立渡口、渡运线路时已明确包含具体渡船船名的相关文件,也可以是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相关船舶(应明确船名)为经营性乡、镇客运渡船的文件(可对辖区内需报废更新的渡船统一出具证明,也可单船逐一出具证明)。
三、关于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的认定
《实施细则》所称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动力船舶是指以天然气发动机或以天然气发动机为原动机的天然气发电机组(含仅以天然气为燃料,或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额定功率下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发动机或天然气发动机为原动机的天然气发电机组)为主推进动力的船舶。
《实施细则》所称甲醇单一燃料动力船舶是指以甲醇发动机或以甲醇发动机为原动机的甲醇发电机组(含仅以甲醇为燃料,或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额定功率下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10%的发动机或甲醇发动机为原动机的甲醇发电机组)为主推进动力的船舶。
《实施细则》所称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船舶是指正常航行过程中采用蓄电池(无其他能量源)作为唯一推进动力源和主电源的船舶。蓄电池指磷酸铁锂电池和能量型超级电容。电池动力船舶若配备备用发电机组,仅在紧急状况下为特定安全设备进行供电,可按纯电池动力船舶发放补贴。
符合上述要求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应相应在船用产品证书记载明确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动力”“甲醇单一燃料动力”;在船舶检验证书中记载明确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动力”“甲醇单一燃料动力”“正常航行采用蓄电池作为推进动力和主电源”。
《实施细则》所称“燃油替代率”是指发动机或发电机组原动机75%额定功率下天然气或甲醇热值占总热值的比例。新建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和燃油、甲醇和燃油双燃料发动机或发电机组原动机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在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明发动机或发电机组原动机的燃油替代率,船舶检验证书上记事栏中也应记载燃油替代率。满足《实施细则》中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燃油替代率要求的新建双燃料动力船舶,按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中双燃料船舶的相关规定申领补贴,其中有符合要求的老旧营运船舶提前报废拆解的,也可以按新建燃油动力船舶相关规定申领补贴。不满足《实施细则》中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燃油替代率要求的双燃料动力船舶,作为燃油动力船舶申领补贴。
对于新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纯电池动力、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船舶的补贴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新建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中是否有上述标识或燃油替代率。
四、关于船舶类型系数对应关系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营运证书等记载的船舶类型不完全一致时,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船舶类型为准。记载的船舶类型在《实施细则》船舶类型系数表中不能直接对应的,集散两用船归类为集装箱船;油化两用船归类为散装化学品船;商品汽车滚装船归类为货滚船;客箱船归类为客货船;其余在船舶类型系数表中未单独列明船型的载货类船舶按其他货船选取船舶类型系数,船舶类型系数表未单独列明船型、船舶检验证书记载无载货量但有乘客定额的船舶按客船选取船舶类型系数。
五、关于变更船舶类型和总吨后船舶拆解补贴计算问题
拟拆解船舶申请补贴对应的船舶类型和总吨以《实施细则》发布前(2024年8月1日及以前)其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为准。
六、关于申请材料涉及的船舶证书形式
为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申请人在申请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环节提交各类船舶证书的复印件即可,由相关管理部门通过内部档案和信息系统等进行证书真实有效性核对;涉及船舶拆解的,在船舶拆解办理注销手续时,交回有关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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