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有关适用问题的通知(2)
七、关于船籍港与船舶经营人注册地不一致时申请补贴和监管等问题
光船租赁等情况下,船舶船籍港与《船舶营业运输证》记载的船舶经营人注册地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材料审核工作。根据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要,船舶经营人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助核对有关船舶营运信息,并根据船舶经营人申请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手续。
光船租赁情况之外,因航运公司(既是船舶所有人也是船舶经营人,下同)在北京等内陆无海船登记权限的地区注册,所属船舶在异地登记的,航运公司应向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航运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该船舶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材料审核工作。内河船舶有所属航运公司注册地无相应船舶登记权限产生异地登记情况的,按照上述执行。
八、关于小吨位船舶的吨位合计计算问题
《实施细则》明确新建燃油动力船舶领取补贴的船舶总吨不得超过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50总吨以下小吨位船舶合并计算吨位时,应按照船舶实际吨位相加求和得数分别对应按30总吨或50总吨计算补贴吨位,求和得数大于50总吨的,按实际得数计算吨位。
九、关于船舶报废补贴申请材料有效性的问题
《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是指各类船舶证书、证明材料在申领人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时(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申领人签字落款时间为准)处于有效期内即可。
十、关于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的所有人认定问题
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的所有人与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所有人存在控股关系或者隶属同一控股股东的,可以认定其满足《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关于新建船舶的所有人应当与对应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十一、关于申请文件所附项目清单的问题
统一《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随正式申请文件上报的项目清单格式,各省级管理部门按附件1《202×年第×批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项目申报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附件2《202×年第×批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项目申报汇总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格式填报项目清单及汇总表随文上报(一并上报Excel电子版)。省级管理部门上报的项目应包含计划单列市的情况(下同)。
十二、加强项目实施情况跟踪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应分别于每月的3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报送上月本辖区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完成情况,填报附件3《202×年第×月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项目实施汇总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和附件4《202×年第×月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项目实施明细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报交通运输部(一并上报Excel电子版),如有存在的问题亦可一并上报。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落实《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要求,推动船舶标准化大型化绿色化发展,优化国内运输船舶运力结构,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期间遇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交通运输部报告。
 
附件:1.202×年第×批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项目申报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
      2.202×年第×批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项目申报汇总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
      3.《202×年第×月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项目实施汇总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
      4.《202×年第×月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项目实施明细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
 
交通运输部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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