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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3)

  (十八)强化社会保险支持作用。创业主体及其招用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统筹地区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自主创业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做好社会保险跨区域转移接续工作,支持创业者跨地区流动。

  各地要充分认识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宣传发动,认真落实各项支持措施,为各类劳动者创业创造有利条件。要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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