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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10)

第一百零七条 开饭

军队单位实行每日三餐制。

听到开饭号(信号)后,连队通常列队带到食堂门前,整队后依次进入。就餐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其间保持肃静,不得浪费食物,餐毕自行离开。

第一百零八条 操课(办公)

操课前,值班员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听到上课号(信号)后开始操课;操课中,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遵守操作规程,严防事故,通常每小时休息10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休息信号和继续操课信号由值班员发出;听到下课号(信号)后,值班员组织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呼号、歌声嘹亮。

机关办公应当遵守时间规定,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班、下班时,应当请假。办公时间不得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不得进行其他与办公无关的活动。上午、下午办公期间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钟。

下午操课(办公)时间的最后1小时,通常安排军事体育训练。

第一百零九条 午睡(午休)

连队人员听到午睡号(信号)后,工作日除执勤和经批准执行其他任务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值班员检查人员午睡情况;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午睡时间由个人支配,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机关人员午休时间通常由个人支配。

第一百一十条 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连队每周除个人支配2至4次外,其余应当统一安排;其他类型单位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

第一百一十一条 点名

连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应当点名。点名由1名连队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15分钟。点名通常以连队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部署分散的,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视频(音频)方式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如果以班、排为单位点名,连队首长和值班员应当督促检查。

点名前,连队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连队首长报告。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连队以外其他类型单位根据需要组织点名,点名的实施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就寝

连队值班员在熄灯前10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因故不能按时就寝的,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1日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1小时。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30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务。

休息日和节假日期间值班、执勤以及执行其他任务1日以上的,任务结束后,通常安排补休。补休的具体时长、时机和方式,由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明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舰艇、航空兵部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节有关规定,由军兵种结合实际确定。

在外执行战备执勤、演习、野外驻训、工程施工、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部队(分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节有关规定,由带队首长结合实际确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年度节假日安排,依据国家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第二节 值 班

第一百一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保证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连级以上单位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敌情、社情、舆情和环境情况,以及本单位的战备状态;

(二)督促检查作战应用系统,保证其处于规定的状态,有效实施不间断指挥;

(三)组织指挥所属单位抗击敌人的突然袭击和处置各种突发情况;

(四)维护本单位的生活秩序,督促落实日常勤务和安全工作;

(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六)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以及值班兵力履行职责情况;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团级以上单位机关建立机关值班制度。

机关值班员由机关人员轮流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值班首长所在位置和所属单位活动情况;

(二)掌握敌情、社情、舆情和环境情况,及时准确接收上级发出的警报、通知,督促检查所属单位按照规定行动;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四)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所属单位遵守安全规定,将本单位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机关值班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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