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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11)

(六)接待因公来队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营级单位建立值班制度。

营级单位值班员通常由连级单位主官轮流担任,负责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查人数和报告,并根据本单位值班首长的指示处理有关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 连队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连队值班员通常由军官或者军士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连队活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情况;

(二)督促全体人员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

(三)接收和按照规定发放警报,并监督执行;

(四)维护连队的生活秩序和军容风纪;

(五)按照连队首长指示派遣公差勤务;

(六)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七)检查连队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突发情况;

(八)负责全体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查人数和带队;

(九)领导连队值日员、厨房值班员及其他专业值班员(值日员),监督卫兵履行职责,安排查铺查哨人员;

(十)填写《连队要事日记》(式样见附件七)。

连队集中驻防时,应当指派值日员。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队值班员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外卫生;

(三)纠察军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舰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具体组织和人员职责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军队单位建立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厨房等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值班和值日的具体组织与人员职责,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作战值班、战备业务值班等战备值班制度。建立战备业务值班的单位,战备业务值班可以与机关值班合并组织。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应当有代理人,并报告值班首长或者上级值班员。

旅、团级单位和分队的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戴值班(值日)标志。值班(值日)标志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式样和监制。

女军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夜间值班。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类值班、值日应当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长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进行,每日组织1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每周组织1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双方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交接。

营级单位和连队值班员交接班通常每周组织1次,由单位首长组织;连队值日员和专业值班、值日的交接班,通常每日组织1次,由连队值班员组织。

交接班或者换班时,遇有突发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三节 警 卫

第一百二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第一百二十七条 军队单位组织警卫勤务,应当严格执行上级命令、指示,准确掌握警卫对象、目标和相关活动情况,结合驻地和部队实际,周密部署警卫任务,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警卫任务通常由警卫分队或者指定的分队担负;驻地集中的旅、团、营级单位可以组织警卫分队;分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部署警卫任务的单位规定;

(二)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明确警卫任务、人员编组、执勤装备、通信工具、联络信号和情况处置办法,并提出要求;

(三)单独驻防的连级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营门卫兵通常昼间在营门外侧执勤,夜间在营门内侧执勤;重要目标的哨位,必要时设置复哨,1名卫兵为固定哨,其他卫兵为游动哨或者潜伏哨,卫兵之间应当保持通视通联;哨位应当设置岗亭,划定警戒线,设置警示牌和通信、照明、监控、报警、拦阻等设施设备;

(四)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旗)人民武装部、干休所等未编配警卫分队或者难以指定分队担负警卫任务的单位,按照军队作战、战备和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组织警卫勤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组织经常性警卫勤务训练;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了解和掌握下列事项:

(一)警卫目标,警卫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

(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

(四)卫兵守则和装具使用、联络信号;

(五)对各种情况的处置、报告方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警卫分队队长通常由军官或者军士担任,受组织单位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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