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14)
(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应当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休假审批、销假情况,应当报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备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队的,按照请假批准权限报批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伤病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军人应当立即停止休假,主动联系所属部队,按照要求迅速归队或者赶赴指定地点。
军队单位应当保障军人的休假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要求军人停止休假或者召回正在休假的军人。因部队执行作战任务,中央军委或者战区、军兵种赋予的其他重要任务,以及实施紧急战备等情形,确需军人停止休假或者召回正在休假的军人的,应当报有休假批准权限的首长批准;相关任务结束后,视情安排军人补休相应假期。
第九节 查铺查哨
第一百五十六条 连队应当组织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在熄灯后2小时至次日起床前1小时之间进行。查铺查哨通常由军官实施;现有军官2名以下时,经上一级单位批准,可以增加履行排长职责的军士或者班长查铺查哨。
营级单位首长每周工作日查铺查哨不少于2次,旅、团级单位首长和机关每周工作日查铺查哨不少于1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应当查铺查哨,并不定期检查查铺查哨制度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担负作战任务的部队和担负边防、海防任务的部队,其他部队在野外驻训、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应当增加查铺查哨次数。舰艇部队(分队)的查铺查哨,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查铺查哨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二)武器、服装、装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
(三)取暖、降温、除湿等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触电和防煤气中毒等安全要求;
(四)卫兵(哨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
(五)重要部位(目标)的安全情况。
担负作战任务的部队和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应当结合查铺查哨,检查值班人员战备状态保持情况。
第一百五十八条 查铺时,应当动作轻缓,不影响官兵睡眠。查哨时,应当及时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询问,不得采取隐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十节 留营住宿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连队应当坚持留营住宿制度,保持规定战备状态,合理安排官兵回家住宿。
连队的军官和军士通常留营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义务兵应当留营住宿,士兵不得单人居住。
第一百六十条 连队的军官和军士,在不影响战备、训练、执勤等任务和管理的前提下,按照下列规定回家住宿:
(一)在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每日在临时来队住房住宿,工作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次日(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上午操课前归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应当参加单位行政会议和晚点名;
(二)配偶或者需要本人单独照顾(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在驻地以及驻地周边生活的,或者本人在驻地分配家庭公寓住房的,可以在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1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每周工作日个人支配的课外活动时间也可以回家住宿1次,当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次日上午操课前归队。团级以上单位可以根据实际调整驻海岛、山区、高原等交通不便地区连队人员离队、归队时间,增加易地连续执行任务3个月以上的连队归建后休整期间人员回家住宿频次。
连队至少保持1名主官留营住宿;现有1名主官的,主官回家住宿具体办法由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作出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连队的女军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家在驻地以及驻地周边的可以每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以及驻地周边的可以安排到公寓住房住宿。
第一百六十二条 连队的空勤人员和舰艇上的军官、军士,回家住宿办法由军兵种制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连队的军官和军士回家住宿的请假销假,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执行;回家住宿的人数,不占外出人员比例;回家住宿的时间,不计入休假天数。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连队以外其他类型单位的义务兵、未婚或者与配偶两地分居的军官和军士,应当留营住宿,但在驻地分配公寓住房的可以回公寓住房住宿;其他军人不担负值班执勤任务时可以回家住宿,因战备、训练和执行任务等需要统一留营住宿的,由军级以上单位决定。
第十一节 司 号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落实司号制度,加强军号使用管理,强化号令意识,正规部队秩序,营造备战打仗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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