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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15)

军人应当熟记军号号音,按照号音迅速作出相应动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军号号类包括作息类号、行动类号和仪式类号,分别在下列时机和场合使用:

(一)作息类号用于规范部队日常秩序,在起床、出操、收操、开饭、上课、下课、午睡(午休)、午起、晚点名、熄灯、休息时吹奏或者播放;

(二)行动类号用于传达简短命令,发出紧急警报,在紧急集合、集合、冲锋、防空、解除警报时吹奏或者播放;

(三)仪式类号用于充实仪式内容、渲染仪式氛围,在升旗、降旗、出征、凯旋、追悼时吹奏。

不宜使用军号的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舰艇通常不使用军号,其音响信号的使用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节 点 验

第一百六十八条 点验是对军队单位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清点、检验。

旅、团级单位每年应当进行1至2次点验。在新兵入营、士兵退役,以及实射实投实爆训练、重大演训活动等任务结束时,应当对个人物品进行点验。其他需要点验的时机由团级以上单位根据情况确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点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执行编制的情况;

(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维护情况;

(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

(四)装备和物资“三分四定”落实情况、携行能力;

(五)个人物品。

第一百七十条 点验的组织实施,执行下列规定:

(一)通常由旅、团级单位首长或者上级机关组织实施,机关成立点验小组,到所属单位直接实施或者监督实施;根据需要,可以授权营(连)级单位自行组织;

(二)点验前,应当进行动员,宣布点验的具体内容、范围、规定和纪律;

(三)分队接到点验号令(信号),按照规定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备、物品到指定地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首长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资进行点验,然后对运行、后留的装备和物资以及个人物品进行点验;

(四)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首长进行总结讲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弹药、涉密载体和有政治性问题的书刊,以及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物品应当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存在违纪违法情形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节 交 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军人调动工作或者退出现役,应当移交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涉密载体,配备的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物品。

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移交前,直接首长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组织;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一百七十三条 军队单位改变领导管理关系、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应当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全面交接,严格手续,严防资产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形成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军人因公外出、休假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物品向指定的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第十四节 接 待

第一百七十五条 接待来队人员,执行下列规定:

(一)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

(二)文明礼貌,热情耐心,妥善处理来队人员提出的问题;

(三)在操课(办公)期间,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下需要会客时,由直接首长批准;

(四)会客时,应当严守军事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五)会见国外(境外)人员,按照军队涉外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接待临时来队军人亲属,执行下列规定:

(一)军人亲属临时来队,单位首长应当安排军人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其在部队服役的情况;

(二)军人直系亲属临时来队,本人可以到单位临近的车站、码头、机场接送;

(三)军人直系亲属来队通常在部队招待所或者家属临时来队住房留住,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来队每年累计留住时间通常不超过45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其他直系亲属来队每年留住时间通常不超过10日;

(四)军人非直系亲属通常不安排留住,因特殊情况需留住时,士兵非直系亲属留住的,由营(连)级单位首长批准;军官非直系亲属留住的,由直接首长批准。

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军人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五节 保 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军人必须强化保密就是保生命、保安全、保胜利的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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