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16)
第一百七十八条 军人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该传的秘密不传;
(六)不该记的秘密不记;
(七)不该存的秘密不存;
(八)不随意扩大知密范围;
(九)不私自复制、下载、出借和销毁秘密;
(十)不在非保密场所处理涉密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演习、会议、宣传以及与军外单位和人员交往等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一百八十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并移交档案部门归档,不得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应当加强军事数据的收集、存储、流转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军事数据;不得干扰影响军队信息网络系统正常运行,违规获取数据。
第一百八十二条 军队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九章 常态战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战备工作,严格执行战备法规制度,紧密结合形势任务,进行经常性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建立正规战备秩序,保持规定战备状态。
第一百八十四条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战备方案,经常组织部属熟悉方案内容,常态组织战备演练。
战备方案通常定期修订,形势任务和编制、人员、装备、战场环境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一百八十五条 战备物资应当结合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周转和重大战备行动进行更新轮换,保持规定状态。战备物资不得随意动用;经批准动用的,应当及时补充。后留和上交的物资,应当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
部队(分队)战备物资的放置,应当落实“三分四定”要求;个人运行和后留物品统一保管,并按照规定注记清楚。
第一百八十六条 部队(分队)应当按照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保持人员在位率和装备完好率(在航率),保持作战应用系统常态化运行,保证随时遂行各种任务。
第一百八十七条 部队(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现或者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
(二)受到火灾、洪涝、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威胁或者袭击;
(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者发生其他重大突发情况。
第一百八十八条 部队(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主要明确下列事项:
(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
(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
(四)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秣数量;
(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
(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
(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防化学、防生物以及防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九)特情处置预案。
第一百八十九条 部队(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有序按照紧急集合方案,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部队(分队)首长根据情况及时调整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队(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一百九十条 连级单位每月,营级单位每季度,旅、团级单位每半年进行1次紧急集合演练,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锻炼提高部队(分队)紧急行动能力。
紧急集合演练具体时间由部队(分队)首长根据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周密组织有关节日或者重要时节战备工作。
有关节日或者重要时节前,应当组织战备教育和战备检查,视情修订战备方案,落实各项战备保障措施。
有关节日或者重要时节期间,应当加强战备值班。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分队),做好随时出动执行任务的准备。
有关节日或者重要时节结束后,应当逐级上报战备情况,组织部队(分队)恢复经常性戒备状态。
第十章 军事训练
第一百九十二条 军队单位应当聚焦备战打仗,坚持实战实训、联战联训、科技强训、依法治训,发扬优良传统,强化改革创新,推动构建新型军事训练体系,全面提高训练水平和打赢能力。
第一百九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军事训练管理,坚持以军事训练为中心筹划安排各项工作,加强对军事训练的组织领导,建立和督导落实军事训练责任制,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组训。
第一百九十四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军事训练基本制度,坚持按纲施训,正规训练秩序,强化作风养成,端正训风、演风、考风,确保兵力、内容、时间、质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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