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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17)

第一百九十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树立正确安全观,坚决克服以牺牲战斗力为代价消极保安全,坚决杜绝无视安全风险违规施训,严格训练、科学训练、安全训练。

第一百九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把战时管理作为军事训练演习演练的重要内容,一体筹划部署、一体组织实施、一体检查评估,强化部队为战抓管意识,提高部队战时管理水平。

第一百九十七条 军人应当严格执行军事体育训练内容和标准,落实军人体型达标要求,练好基础体能,练强战斗体能,练精实用技能,提高完成高强度任务的身心适应能力。

第十一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零散人员管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对单独执行任务人员、休假人员、公勤人员、伤病员、免职人员、离队报到前的退役军人等零散人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其保持良好形象和严格作风纪律,自觉维护军队荣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单独执行任务人员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根据任务性质、时限和所处环境,明确单独执行任务人员的责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人员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给予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2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数量组成临时班、组,并指定班长、组长;执行重要任务或者10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指定军官负责;

(三)单独执行任务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法规制度,按照上级意图积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时间较长时,应当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遇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参加国家和地方文艺、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科研等团体及其活动的人员,除执行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服从相关主管单位管理,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展示军队良好形象。

赴国外(境外)执行交流、访问、学习、竞赛等任务的人员,除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驻外武官机构管理;驻外武官机构应当加强对赴国外(境外)人员的教育管理,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发生涉外纠纷、事故和案件问题时,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二百条 休假人员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处理个人事务;

(二)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事由执行;需要更改时,应当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

(三)休假人员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证单位遇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取得联系;

(四)休假人员应当严格自我要求,防范酒驾醉驾、打架斗殴、酒后滋事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发生纠纷、事故和案件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坚持依法办事,依靠军队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公勤人员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公勤人员应当按照编制配备,不得超编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员的选用由所在单位推荐、使用单位考察;重要岗位的公勤人员应当经政治考核合格后方可选用;不合格的公勤人员应当及时调换;

(三)公勤人员通常集中居住,统一教育管理;

(四)公勤人员应当坚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外,应当参加早操、点名等集体活动。

团级以上单位可以根据前款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公勤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百零二条 伤病员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伤病员住院前,单位首长应当向其明确注意事项,必要时派人护送;

(二)伤病员住院期间,由军队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伤病员应当遵守军队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服从管理;伤病员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期间的表现,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

(三)伤病员出院时,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住院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伤病员出院时间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通常派人将其接回;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无权在伤病员出院时批准其休假;

(四)出院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应当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或者绕道他地。

疗养员、陪护人员的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百零三条 免职人员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免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领导和管理,掌握思想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免职人员应当遵守各项法规制度,自觉参加集体学习、教育等活动,认真完成单位赋予的各项任务。

第二百零四条 离队报到前的退役军人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退役军人离队前,上级领导、机关应当与退役军人及时谈心交心,提出要求,并掌握其思想和安置情况,及时给予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离队报到前的退役军人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法规制度,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并定期汇报思想和安置情况,遇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节 军人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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