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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18)
第二百零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军人健康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健康检查、疾病防护和心理健康服务等活动,增强官兵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二百零六条 新兵编入部队前,应当组织集体检疫,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顿和体格复查,以及卫生防病知识教育和预防接种。

第二百零七条 军队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健康教育,督促官兵掌握基本的卫生保健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防病、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提倡不吸烟。

第二百零八条 军队单位应当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整治环境卫生,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促进形成讲卫生、爱清洁的良好风尚。

第二百零九条 军队单位应当组织军人健康体检,通常每年安排1次;从事饮食服务、饮用水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特殊作业岗位、执行特殊任务的人员,其健康体检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健康体检应当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对查出患有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治疗。

第二百一十条 军人患病,应当及时将病情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前往就医,由经治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相关证明。对急症病人,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随时诊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重视军人疗养工作,严格落实疗养计划。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疗养员实施的增强体质、提高军事作业能力、防治疾病、促进康复等健康服务保障,提高疗养质量和效果。

第二百一十二条 军队单位应当重视部队训练和军事作业中的卫生安全与防护,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合理安排训练科目与强度,加强卫生防护指导,预防和减少训练伤、职业损伤。

第二百一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重视心理健康服务,组织经常性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和心理训练等工作;发现精神心理障碍或者疑似人员,应当及时送诊就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军队单位驻地发生疫情或者部队(分队)进入疫区,应当严格做好防疫、检疫工作。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应当实施全员检疫。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种迅速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军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检查、检疫、隔离、防护等防疫工作。

第三节 伙食管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重视伙食管理,分工专人负责,科学调剂伙食,保证营养均衡,讲究色香味形,提高饭菜质量;改善就餐环境,节约食物、燃料和用水,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饮食习惯,执行食物定量标准,并在任何情况下保证官兵基本的饮食需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军队单位实行分餐制度,分餐采取自助餐或者专人分餐的形式组织。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食堂应当保持清洁,配置消毒、防蝇、防鼠、防虫和流水洗手、洗碗等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应当洗净,放置有序。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应当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百一十七条 基层伙食单位除零星分散组伙单位外,应当至少保持1名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在岗;发现炊事人员患有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应当立即调离诊治。

基层伙食单位应当设厨房值班员,每天由指定的1名副班长或者士兵轮流担任,主要承担给养物资入库验收、逐日消耗登记,督促按时制作饭菜和留样,监督检查食堂卫生,通知做病号饭和给执勤、外出人员留饭等工作。

基层单位首长在节假日应当参加和组织官兵帮厨,安排炊事人员轮休,保证炊事人员劳逸结合。

第二百一十八条 基层伙食单位应当每周制订食谱。食谱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班长提出,经军人委员会审查、本单位首长批准,由负责军需工作的业务部门审定后公布实施。

基层伙食单位应当逐日登记给养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调料和燃料,由炊事班班长、给养员和厨房值班员共同称量登记,并签字确认。

基层伙食单位应当按时公布伙食账目;月终结账后,应当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由军人委员会和单位首长审查盖章并及时公布。

第二百一十九条 军人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买食物;家属来队无法在驻地购买的,可以按照采购价从基层伙食单位购买。

外单位人员和军人家属来队在基层单位就餐,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伙食费。

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请事假回家期间,供给制学员寒假(暑假)不在食堂就餐期间,按照规定退伙。

营级以下分队与义务兵同餐的军官、军士,舰艇、空勤人员,休假和家属临时来队不在食堂就餐期间,按照规定退伙,但每年累计退伙天数分别不得超过30日。

第二百二十条 旅、团级单位生活服务中心统一组织伙食单位所需主副食品、炊事燃料的筹措供应和经费结算,以及上级赋予的其他饮食保障工作。

生活服务中心实施服务和保障,不得创收营利。供应的食品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其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优惠幅度根据当地市场供应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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