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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19)

第二百二十一条 实行饮食社会化保障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伙食管理机制,加强对伙食质量、价格、卫生等方面的监督。

第四节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坚持作战牵引、服务官兵、监督严格、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落实经费领报、审核报销、经费核算、资金管理、实物验收、账目公布、财务交接等制度。

第二百二十三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不得侵占官兵经济利益,不得虚报冒领经费物资,不得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不得拖欠、克扣、挪用经费,不得扩大经费保障范围,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私分公款公物,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不得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二百二十四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费标准和供应实力领报各项经费。

基层单位对掌管的各项经费,应当建立账目、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精打细算;按照规定范围计划开支,及时公布,定期检查;对代领代报的工资、津贴、探亲路费、差旅费等经费,按时领取,及时发放和结算。

第二百二十五条 现金和票据管理,应当做到收支有据,手续齐全,保管安全。

第二百二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全口径、全寿命、全成本和规范化管理要求,加强资产管理监督,满足资产保障需求。

第二百二十七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资产源头编目编码、打码贴签等规定,进行资产入账登记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军队单位应当建立资产日常管护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管理人,规范使用流程,保持资产良好状态。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资产退役、报废,及时移交空余闲置资产;在规定权限内自行组织退役、报废形成的收益,应当按照军队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节 装备管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装备管理法规制度,加强日常管理,保持装备良好技术状况。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各类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落实保管制度,认真维护,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百二十九条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爱装管装教育,除结合训练、执勤进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队改装(换装)、年度装备普查等时机,应当组织专业教育,使官兵增强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装备使用、保管、维护、检查的方法。

第二百三十条 各级首长、机关对所属部队主要使用的装备,应当做到熟悉数量质量情况、基本性能、日常管理制度、作战运用。装备操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配发或者分管装备的技术性能,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二百三十一条 装备的使用,执行下列规定:

(一)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

(二)掌握装备的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装备不得挪作他用;禁止擅自动用非掌管的装备;

(四)封存的装备,不得违规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由装备实力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并及时向上一级单位装备部门备案;

(五)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

(六)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七)已批准退役、报废的装备,应当单独存放并作出标志,不得继续使用;对能够拆件利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禁止擅自拆卸。

第二百三十二条 装备的保管,应当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存放装备的各类库室和场所,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不少于2次,动用后应当及时清点;

(三)各类装备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落实安全措施;

(四)存放的装备必须账、物、卡相符,禁止留存账外装备;

(五)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价拨、馈赠、出借、交换、出租装备;

(六)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和消耗,应当如实上报。

第二百三十三条 装备的维护,执行下列规定:

(一)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1次;随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擦拭1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1次,实弹射击后应当分解擦拭;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油液,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其他装备器材的维护,按照军队装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装备除定期维护外,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的,应当及时维护;

(三)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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