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0)
(四)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程度及时组织修复;本单位不能修复的,应当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 装备的检查,执行下列规定:
(一)主要检查装备的类型、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和制度落实等情况;
(二)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级单位每日、营级单位每月检查和清点1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级单位每月、营级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和清点1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一并进行;
(三)师、旅、团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装备普查或者点验;
(四)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应当进行检查;
(五)装备的技术性能检查(检测、测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一并进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装备场区的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装备数量,按照实用、安全、坚固、环保、节能的要求,设置相应装备场区;不便于设置装备场区的单位,应当执行装备场区的有关规定;
(二)装备场区的位置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便于装备的进出、停放、维护、修理;
(三)装备应当按照队列顺序停放;封存装备和常用装备应当分开;
(四)装备场区应当设置安全、消防设施,不得存放无关物资,保持进出道路畅通;
(五)装备出场前,应当组织技术检查,回场后及时检查、维护。
第二百三十六条 装备场区值班员由部队(分队)首长指派,受部队(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装备的类型、数量、动态、停放位置以及技术状况,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二)维护场区内秩序和整洁;
(三)管理场区内设施设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四)严格人员、装备出入手续,并进行登记;
(五)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处置和报告。
必要时,装备场区可以增设值日员,协助值班员工作。
第六节 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 军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车辆编配用途、性能和规定的动用数量、行驶区域使用车辆,按照规定组织车辆初驶、封存、启封、维护和检查,准确掌握车辆的动用、数量、性能、车公里消耗和维护等动态情况。
第二百三十八条 军队车辆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军队车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随身携带身份证件、军队车辆驾驶证、行车执照和派车命令,不得持军队车辆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不得持地方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军队车辆。
军队单位使用信息系统派遣车辆的,应当将电子派车命令提供驾驶人员或者用车人员,作为外出军车接受检查纠察的有效凭证。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不得公车私用,不得用于个人接待、旅游等非公务活动,不得将除专车外的公务用车作为个人固定或者变相固定用车。
军人休假、家属临时来队和家属遇有疾病等情况时,所在单位可以安排车辆到单位驻地的车站、码头、机场、医院接送。
第七节 智能电子设备和国际互联网的使用管理
第二百四十条 军队单位应当对所属人员使用的智能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电子设备,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品牌型号、手机号码、媒体账号等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军队单位和军人在智能电子设备使用管理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官兵个人隐私;未按照国家法律和军事法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检查、监管。
第二百四十一条 军人使用私人智能电子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执勤等任务时携带和使用;
(二)不得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保密室、值班室、会议室、文印室、传真室,以及通信枢纽、重要仓库、导弹阵地、装备试验场、战场设施等涉密场所和重要办公场所;
(三)不得存储涉及军事秘密的部队番号、军线电话号码和军人职务等信息;
(四)不得存储、谈论、发布、传播军事秘密和涉军敏感信息;
(五)不得联接涉密计算机、军队信息网络系统;
(六)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使用录像、录音、拍照和定位功能;
(七)不得使用军队明令禁止使用的智能电子设备。
第二百四十二条 军用移动电话主要用于各级首长、机关、部队军事行动和日常办公的通信保障,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带入重要涉密场所和会议活动明确的禁用区域;
(二)不得谈论、传输、处理、存储超出防护等级的信息或者长期存储涉密数据信息;
(三)不得与国际互联网、其他民用网络及非专用计算机、民用电子设备联接;
(四)不得与外国人或者在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机构和国际组织工作的人员通信;
(五)不得私自出借或者转让给他人使用;
(六)不得未经审批携带出国(境);
(七)不得故意损毁、拆装或者到地方单位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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