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1)
第二百四十三条 连队官兵在休息日、节假日和由个人支配的课外活动时间,可以使用私人智能电子设备;其他时间,通常以班、排或者连队为单位集中保管。
连队以及其他类型单位官兵使用私人智能电子设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军队单位使用国际互联网,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做到专机入网、专室放置、专盘存储、专人管理;使用中,应当落实上网登记、终端管理、安全防护、保密检查、技术服务等制度。
军队单位和军人使用国际互联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涉密计算机联接国际互联网;
(二)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使用无线上网卡;
(三)不得开通涉密计算机红外、蓝牙等无线联接、传递功能;
(四)不得将使用无线上网卡的私人计算机和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可穿戴设备带入涉密场所;
(五)不得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或者曾经涉密的移动存储载体;
(六)不得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者传递涉密信息;
(七)不得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显示军人身份的信息;
(八)不得将计算机在军队内部网络和国际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
(九)不得将存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军人使用国际互联网,除遵守本条令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管控个人网络行为:
(一)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浏览有政治性问题的网页;
(二)不得在国际互联网上谈论、发布、传播、泄露涉密和敏感信息;
(三)不得在国际互联网开办网站(频道)、客户端和手机报,以及违规注册公众账号、应用号等各类新媒体账号;
(四)不得使用部队番号、代号和军人身份申请手机号码、注册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以及建立QQ群、微信群、微博群等网络社群;
(五)不得在网络购物、邮寄物品、使用共享交通工具等需要填写单位、身份等信息时,使用军人身份和涉及军事秘密的部队番号等信息;
(六)不得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打赏,不得违规进行网络直播;
(七)不得参与网络赌博、非法网贷、网上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活动。
第二百四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在禁止使用智能电子设备的场所设置禁用标志和存放设施,在重要涉密部位配置有效的技术管控设备,在核心涉密场所进行严格检查,防止违规带入、使用智能电子设备。
第八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二百四十七条 军官证、军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军人在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时机,需要证明军人身份的,凭军队制发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第二百四十八条 军人身份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外出时随身携带。
第二百四十九条 军人在军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退出现役时,应当及时上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换发新证件;被开除军籍、除名的,应当收缴其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军队制发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百五十条 军人身份证件遗失或者损坏影响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经团级以上单位审查批准后补发。
第二百五十一条 军人使用居民身份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军队禁止的事项;
(二)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出国(境)、婚姻登记等手续,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三)申领、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只提供办理居民身份证所需个人信息,不得提供涉密信息。
军人的居民身份证由本人保管使用。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所属人员居民身份证备案制度,并在入伍登记表等个人档案资料中载明其公民身份号码。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军人不得私自办理和留存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入伍时或者出国(境)返回后,应当及时将持有的护照和通行证交有关部门统一保管。
第二百五十三条 印章的刻制应当按照军队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到经公安部门审批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禁止私刻公章。
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禁止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
第二百五十四条 印章应当专柜存放,专人监管。印章丢失应当及时上报,严格追究责任,并通报有关单位。新刻制的印章,经制发单位留存印章底样备案后方可启用;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缴制发单位,按照规定保存、归档或者销毁。
第九节 营区管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按照实战化、正规化的要求加强营区管理,教育官兵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保证营区安全整洁。
第二百五十六条 营区管理,应当以营院为单位组织实施。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由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总共2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