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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3)

(六)油料、炸药、弹药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别放置在安全的地方;军需物资存放在通风和不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存放场地应当设有消防设备、器材,并加强警戒;

(七)加强伙食保障,注意饮食卫生;搞好饮用水源的调查、保护,必要时进行化验、消毒,并派专人看管;

(八)临时厕所应当距厨房和水源50米以外;野营地应当经常打扫,在指定地点存放垃圾并及时清理;

(九)做好官兵医疗保障,开展卫生防病活动;

(十)必要时,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露营时,应当正确选择和设置营地,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季节、气象变化情况,采取防冻、防暑、防洪、防山体滑坡、防台风、防雷击、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

(十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遵守群众纪律,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第二百六十五条 部队(分队)离开野营地时,应当及时进行清扫,掩埋临时挖掘的厕所,清除危险物品,平复或者移交工事,清点物资,结算账目,检查遵守群众纪律情况,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意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致谢。

第十一节 安全管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任务必须管安全,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制度,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完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各类安全问题防范和处置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军队单位应当结合日常教育管理与军事训练,开展安全法规、安全常识、安全理论、安全警示教育,加强安全防护技能、安全操作技能、应急避险技能、自救互救技能训练,增强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提高全体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和素质。

第二百六十八条 军队单位应当坚持安全分析制度,结合研究阶段性工作、专项工作、重要任务,采取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管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安全预案,提出安全防范的对策措施。

第二百六十九条 军队单位应当对重要军事目标以及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任务面临的安全风险适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可控范围内。

第二百七十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进行整改。

军委机关部门、军委联指中心、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每年,其他军级以上单位每半年,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1次综合检查。

军队单位应当针对安全管理中的倾向性问题或者重大安全隐患,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第二百七十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重点领域、重大活动、重要时节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突出人员、车辆、大型武器平台和重要军事目标管控,加强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加强隐患排查整治,保持正规秩序,确保不发生有影响的安全问题。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生事故和案件问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不得弄虚作假、隐情不报或者误报、漏报、延报。

第十二节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管理

第二百七十三条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及其人员除遵守本条令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遵守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和协定,严格执行军队涉外管理有关规定,树立我军威武之师、文明之师、和平之师的良好形象。

第二百七十四条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人员通常着军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着便服,在特殊岗位工作的通常着专用防护服或者工作服;非因公外出通常着便服。海外任务部队(分队)人员具体着装要求,由部队(分队)首长根据实际确定。

维和人员在执行维和任务期间的着装,按照军队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有关规定执行。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人员执行战备、警卫等任务时,通常穿戴防弹衣、头盔等防护装具。

第二百七十五条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年度节假日安排,通常依据国家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逢驻在国或者当地节日时,通常不放假。特殊情况需要作出调整的,由部队(分队)首长确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 驻海外基地部队和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海外任务部队(分队),应当严格控制人员非因公外出;确需外出的,由部队(分队)首长批准,不得在营区外住宿。

舰艇在国外港口停靠期间,人员离舰外出比例和要求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海外任务部队(分队)非因公外出,由部队(分队)首长根据实际确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驻海外基地部队官兵配偶、子女可以赴基地探亲,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七十八条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应当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确需进入的,应当经部队(分队)首长批准,并对其在营区活动的时间和区域从严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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