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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4)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人员驾驶车辆外出时,应当遵守驻在国或者当地的道路交通法规,不得搭乘无关人员,停放时通常留人看守。

第二百七十九条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应当加强自身安全防护,发生涉外纠纷、事故和案件问题时,及时报告,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条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应当遵守国家和入境国(过境国)海关有关法律规定,出国离境前、回国入境前,对个人物品组织点验。

第二百八十一条 驻外武官机构的管理,参照本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管理和国歌的奏唱

第二百八十二条 军人应当遵守有关国旗、国歌的法律法规,维护和捍卫国旗、国歌的尊严。

第二百八十三条 下列军队单位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军委机关部门、军委联指中心,战区、军兵种机关,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机关;

(二)战区军种机关,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机关;

(三)边防海防哨所,驻边境口岸的军队外事机构,以及具备升挂国旗条件的海外任务部队(分队)。

第二百八十四条 军级以下部队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军队院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前款规定的单位,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应当升挂国旗。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的,通常由营区管理牵头单位负责升挂国旗;与地方党政机关同院区办公的军队单位,可以不单独组织升挂国旗。

第二百八十六条 军队单位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大型展览活动,可以升挂国旗。

驻民族自治地区的军队单位,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规定升挂国旗的纪念日和主要传统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二百八十七条 军队单位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位置,当日早晨升起,当日傍晚降下;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军队单位升挂国旗,不得只升不降,不得升挂和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和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因特殊需要以竖挂、斜插等方式使用国旗时,应当保持旗面舒展、五星处于上方位置,与使用场合、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二百八十八条 升挂国旗的具体时间、仪式和方法,下半旗的时机、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八十九条 团级以上单位主官的办公室和承担外事任务的机关办公室,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国旗。插置的国旗,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尺度,旗杆垂直,旗面自然下垂。

第二百九十条 舰艇升挂国旗的时机、程序、方法,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九十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在下列时机和场合奏唱国歌:

(一)军队单位举办的庆典活动和重要集会;

(二)重要外事活动和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升挂国旗仪式;

(四)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管理和军歌的奏唱

第二百九十二条 军旗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旗面式样见附件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种军旗。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战斗旗帜,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标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

军人应当尊重、爱护和保卫军旗。

第二百九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的授予范围:

(一)军委机关部门、军委联指中心,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

(二)战区军种,新疆军区、西藏军区;

(三)军级建制单位,不包括机关部门、机关部门内设机构、老干部服务保障机构和临时机构;

(四)师、旅、团级建制单位,不包括机关部门、机关部门内设机构、机关直属单位、机关附属单位、人民武装部、老干部服务保障机构和临时机构;

(五)中央军委明确授予军旗的其他单位。

军种军旗的授予,由相关军种提出建议,报中央军委批准。

第二百九十四条 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的单位执行作战任务,应当使用军旗;军旗通常置于指挥机构位置。

平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可以在下列时机和场合使用:

(一)军队单位组建仪式和军人宣誓、退役仪式等;

(二)演习、比武等重大军事训练活动;

(三)抢险救灾、海上护航等重大军事行动;

(四)检阅(校阅),重要典礼、纪念活动和重大节日的集会;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迎外仪仗仪式。

军种军旗通常在军种纪念日庆典活动和军种担负外事任务单位的迎外仪仗仪式中使用。

使用军旗应当报本单位主官批准,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二百九十五条 军旗的制发和保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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