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5)
(一)军旗由军委后勤保障部统一组织制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私自制作;
(二)军旗的请领经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核准后,由军委后勤保障部发放;军旗出现破损、污损、褪色、锈蚀等影响军旗庄严的情况,应当及时更换;
(三)军旗保管应当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晾晒,防止损坏、丢失;军旗不得外借;
(四)军旗应当永久保存,不得销毁;因单位等级调整、外事任务取消、更换新军旗等情况,不再使用的军旗应当陈列于本单位军史场馆或者存放于上级单位军史场馆;撤销单位的军旗,交由上级单位的军史场馆或者档案馆保管。
第二百九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军旗旗面图案。因工作需要使用军旗旗面图案,应当报本单位主官批准。使用军旗旗面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修饰。禁止将军旗及其旗面图案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旗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
因影视摄制、文艺演出需要,经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制作和使用与军旗相仿的演出器材。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见附件三)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
公民经批准服现役或者预备役后,应当学唱军歌。军队单位在国庆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组织集会,应当奏唱军歌。
第二百九十八条 军歌可以在下列时机和场合奏唱:
(一)军队单位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
(二)重要外事活动和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部队迎军旗、检阅(校阅)、队列行进和集会;
(四)其他维护、显示军队威严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百九十九条 军歌不得在下列时机和场合奏唱:
(一)丧事活动;
(二)舞会、一般联谊会等娱乐活动;
(三)商业活动;
(四)其他不宜奏唱军歌的时机和场合。
第三百条 奏唱军歌时的礼节,按照本条令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一条 军歌通常不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举行接待外国军队宾客的仪式和在我国举行由军队主办的国际性集会时,可以联奏有关国家的军歌。
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管理
第三百零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式样见附件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
军人应当爱护军徽,维护军徽的尊严。
第三百零三条 军徽及其图案可以用于帽徽、领花、臂章、勋章、奖章、纪念章、奖状、奖牌、车辆、舰艇、飞机、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等处。
第三百零四条 使用军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悬挂军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颜色的军徽。
第三百零五条 禁止将军徽及其图案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百零六条 本条令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连队,是指建制连和经军级以上单位认定需要按照建制连模式管理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
(三)驻地,是指军队单位驻扎的地级以上城市或者地区;驻地周边,是指驻地以外与营区直线距离陆上不超过150公里、海上不超过30海里且单程通行时间不超过3小时的区域。
(四)人员在位率,是指在位人数与编制人数之比。在位人数,是指除借调帮助工作(1个月以上)、送学、培训、休假、疗养、住院的人员和进行入伍训练的新兵外,其余人员的数量。请假外出、因公出差、回家住宿的人数计入在位人数。借调帮助工作1个月以上人数计入借调单位在位人数。
(五)留营住宿,是指官兵在营区内集体宿舍或者办公场所居住。
(六)海外任务部队(分队),是指驻海外基地部队,以及出国执行联合国维和行动、国际救援、军事援助、护航出访、撤离海外中国公民、中外联演联训、国际军事比武竞赛、仪仗司礼等任务的部队(分队)或者团组。
(七)军队有关规定,包括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和中央军委以及军委机关部门、军委联指中心、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
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级、本数。
第三百零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本条令。
第三百零八条 军队文职人员的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九条 军队单位根据本条令授权制定的规定,应当报上一级单位备案;上一级单位发现与本条令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责令制定单位纠正。
第三百一十条 中央军委对战时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一十一条 本条令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4月4日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旗面式样(略)
附件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式样(略)
附件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略)
附件四 报告词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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