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3)

宣誓的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基本职责

第十七条 义务兵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史军史,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军队法规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不怕牺牲,时刻准备战斗,坚决完成任务;

(三)刻苦训练,磨砺战斗意志,熟练掌握军事技能,努力提高打赢本领;

(四)熟练操作使用和认真维护装备,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五)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拥政爱民,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六)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维护集体荣誉;

(七)积极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养;

(八)遵守安全规定,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军队院校生长军官学员,以及其他在入伍训练期间的军人,履行义务兵基本职责。

第十八条 军士除履行义务兵基本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刻苦钻研专业技术,精通本职业务,发挥骨干作用;

(二)勇挑重担,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

(三)协助军官做好战备训练、教育管理等工作,发挥助手作用;

(四)主动反映情况和问题,发挥纽带作用。

第十九条 军官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史军史,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军队法规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身先士卒,冲锋在前;

(三)坚持严格训练,精通本职业务,熟练掌握所配备的装备,集中精力研究军事、研究战争、研究打仗,提高打赢本领,坚决完成任务;

(四)忠诚勇敢,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五)爱护士兵,尊重下级,团结同志,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处处做好表率;

(六)拥政爱民,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七)带头遵守安全规定,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防范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第二十条 义务兵、军士、军官的专业职责,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旅(团)长职责

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同为旅(团)首长、同为指挥员,在旅(团)党委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长对全旅(团)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团)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旅(团)的战备工作,指挥全旅(团)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旅(团)的军事训练,组织旅(团)机关和所属营、连落实规定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旅(团)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防范各种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五)掌握全旅(团)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

(六)掌握所属主战装备战术技术性能,组织开展战法研究演练,提高实战运用能力;

(七)教育培养所属官兵,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八)领导保障工作,提高保障质效,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旅(团)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旅(团)政治委员职责

旅(团)政治委员和旅(团)长同为旅(团)首长、同为指挥员,在旅(团)党委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政治委员对全旅(团)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军队政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营首长、同为指挥员,在营党委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营的战备工作,落实战备规定和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防范各种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五)掌握全营的编制和军事实力,做好人员和装备管理工作;

(六)熟练掌握所属主战装备战术技术性能,组织开展战法研究演练,提高实战运用能力;

(七)教育培养所属官兵,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八)做好保障工作,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总共2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