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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4)

(九)领导全营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营首长、同为指挥员,在营党委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军队政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连长职责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连首长、同为指挥员,在连党支部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规定和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组织全连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战术技术水平;

(四)教育和带领全连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防范各种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五)掌握全连的编制和军事实力,搞好人员和装备的管理;

(六)教育培养所属官兵,提高骨干组织指挥能力和教育管理能力;

(七)管理全连的经费、物资和伙食;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全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连首长、同为指挥员,在连党支部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军队政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规定和措施,培育顽强的战斗精神、战斗作风和战斗意志,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法规制度,维护正规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四)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维护、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教育管理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关心爱护士兵,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防范各种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培育顽强的战斗精神、战斗作风和战斗意志,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教育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法规制度,做到严守纪律、令行禁止、步调一致;

(四)带领全班爱护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装备;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问题,搞好全班团结,保持高昂士气;

(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及时发现、报告、排除各类风险隐患和问题苗头;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旅、团、营、连的副职领导隶属于本单位军政主官,协助主官工作;在主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官的指定代行主官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三十条 相当于旅、团、营、连、排、班的单位的各类主管人员职责,参照本节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单位各类主管人员职责,本节未作规定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第三十一条 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和人格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三十二条 军人之间依据所任职务和军衔等级、职务层级,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所任职务构成隶属关系时,职务高的是首长、上级,职务低的是部属、下级,部属的上一级正职首长是直接首长;所任职务未构成隶属关系时,军衔等级高的是上级,军衔等级低的是下级,军衔等级相同的按照职务层级确定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同级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第三十三条 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通常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三十四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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