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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5)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三十五条 不同单位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去联系时,应当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的,应当主动接受友邻部队(分队)首长的指挥;如果与友邻也无法联系,应当主动组织起来,按照指挥管理岗位优先的原则,由所任职务、军衔等级或者职务层级高的军人负责指挥。

军人临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并定期向原单位报告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军官和士兵之间应当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发扬尊干爱兵、兵兵友爱的优良传统,培养同甘共苦、生死与共的革命情谊,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完成任务。

第三十七条 军官对士兵应当做到:

(一)端正对士兵的根本态度,尊重士兵的人格尊严,增进对士兵的感情;

(二)严格依法管理,耐心说服教育,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

(三)主动开展谈心交心,掌握士兵的思想、学习、工作、家庭等情况,做好一人一事工作;

(四)发扬民主,尊重士兵意见,维护士兵合法权益;

(五)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不收受士兵钱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六)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和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八条 士兵对军官应当做到:

(一)尊重和信赖军官,增进对军官的感情;

(二)理解和支持军官工作,服从领导和管理;

(三)坦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合理表达诉求;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

(五)自觉抵制庸俗关系,与军官保持纯洁的革命情谊;

(六)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协助军官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节 军队单位相互关系

第三十九条 各级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上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对下级机关的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队(分队),当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部队(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四十一条 部队(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部队(分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行动。担负支援任务的部队(分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队(分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部队(分队)配属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

部队(分队)到其他单位营区(军港、机场、场区)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守所到单位有关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 部队(分队)乘舰艇、飞机航运期间,应当遵守乘坐行为守则,听从舰艇、飞机指挥员的指令。

第五章 礼 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四十三条 军人应当有礼节,体现文明素养,促进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四十四条 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军人着军服时,通常行举手礼;携带装备或者因伤病残不便行举手礼时,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军人着军服戴手套需行举手礼时,戴五指分开制式手套的,可以不脱手套;戴其他手套的,应当先脱手套。

第四十五条 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或者军衔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或者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听到首长或者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四十六条 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日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首长或者上级应当还礼;

(二)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敲门并喊“报告”,得到允许后进入并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进入;

(三)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通常自行起立;

(四)受上级首长接见时,应当向首长敬礼,问候“首长好”;

(五)上级首长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离开时,送行人员应当敬礼,上级首长应当还礼;

(六)参加集体活动自我介绍或者被介绍时,应当敬礼;

(七)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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