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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7)

第六十条 军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需要改变军种着装的,按照军队服装换发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不得自制军服,不得购买、使用仿制军服。军人不得变卖、拆改军服,不得擅自将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出借或者赠送给地方单位和人员。

第六十二条 军人在作战、战备、训练、执勤、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时,通常着作训服。着作训服的具体类型、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着作训服配带武器、战斗装具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军人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时,通常着常服。

执行特殊目标和重大活动现场安全保卫任务的军人,不适宜着作训服的,可以着常服。

第六十四条 军官在日常办公、行政会议、检查调研、室内值班等场合,可以着作业服。着作业服的具体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舰艇、空勤、地勤等专业岗位工作服装的穿着,由军兵种确定。

第六十五条 军官参加下列活动时,应当着礼服: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组织的建党、建军、国庆和纪念抗日战争胜利等重大纪念、庆典活动;

(二)全国性、全军性功勋荣誉表彰颁授仪式;

(三)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四)授予军旗仪式。

军官参加下列活动时,可以着礼服:

(一)团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功勋荣誉表彰颁授仪式、重大纪念活动;

(二)县级以上地方党政机关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

(三)外事活动;

(四)其他适宜着礼服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礼宾服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穿着: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官兵执行仪仗司礼任务时;

(二)礼兵执行中央军委组织的外事活动和中央军委确定的其他礼仪任务时;

(三)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礼兵执行迎外任务时;

(四)军乐演奏员执行中央军委确定的其他礼仪演奏任务时。

文工团演员执行演出任务时,通常着文工团演出服。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时机和场合,不得着礼宾服和文工团演出服。

第六十七条 军人在军事体育训练时,通常着体能训练服;课外活动时,可以着体能训练服。

第六十八条 军人因航天、医疗、防疫、试验等特殊岗位工作需要,应当配套穿着专用防护服或者工作服,具体穿着规范由副战区级以上单位确定。

军人着军服时,根据需要可以穿戴制式的防寒、防晒、防蚊虫等防护用具。

第六十九条 军人在遂行抢险救灾、国防施工等任务现场,或者在高温、高湿的密闭空间训练、工作、生活时的特别着装要求,由单位首长或者带队首长确定。

军人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袜)。

第七十条 军人着军服在营区外,应当戴军帽;着军服携带武器时,应当戴军帽或者头盔;着军服在营区内通常戴军帽,不戴军帽的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着军服在室内,通常不戴军帽。

除宣誓、晋升(授予)军衔、授旗等重要集体活动和卫兵执勤外,军人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自行脱帽,组织集体活动时可以统一脱帽,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有关规定放置;位于交通工具内时,可以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职务或者军衔等级最高的首长临时确定。

第七十一条 军人外出可以着军服,也可以着便服。

女军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在应当着军服的时机和场合可以着便服。

第七十二条 军人着军服佩戴党、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专用识别标志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庆典、纪念、功勋荣誉表彰等活动,可以按照活动主办单位的要求,在军服胸前适当位置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具体佩戴方法按照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戴专用识别标志;

(三)从普通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可以佩戴校徽(院徽);

(四)党员徽章的佩戴,按照军队党员徽章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中央军委批准,不得在军服上佩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徽章。

第七十三条 军人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执勤、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时,通常佩戴军人保障标识牌;佩戴时挂于胸前,不得暴露于服装之外。军人保障标识牌的佩戴时机和场合,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二节 仪 容

第七十四条 军人着军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挽袖(着迷彩夏作训服、迷彩蛙式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不得赤脚穿鞋;

(二)不得围非制式围巾,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戴非制式手套;

(三)内着衣物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内着非制式衣物不得外露;

(四)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五)不得将未佩戴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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