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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8)

(六)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七)打伞时应当使用黑色(灰色)雨伞,通常左手持伞;

(八)不得骑乘非军用摩托车。

军人骑乘非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当佩戴头盔的,不得着军服。

军人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不得衣冠不整、穿着暴露出入营区。

第七十五条 军人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除生理原因或者医疗需要外,应当选择符合规定的发型(示例见附件八),不得蓄留怪异发型。男军人不得蓄胡须,鬓角发际不得超过耳廓内线的二分之一,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军人染发只允许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七十六条 军人服役期间不得文身。军人着军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手镯(手链、手串)、装饰性头饰等首饰;需要佩戴口罩时,口罩的样式、颜色应当规范统一;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七十七条 军队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军人向媒体提供着军服的影像,以及着军服主持节目、参加访谈,应当严格执行军容风纪有关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良好形象。

军队单位组织和参与新闻宣传报道、影视作品摄制、文艺演出等活动,应当进行军容风纪审查把关。

第三节 举 止

第七十八条 军人应当举止端正,谈吐文明,军语标准,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七十九条 军人的举止,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阅览、收听、收看有政治性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散布政治谣言和其他有政治性问题的信息,不得编造、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信息;

(二)不得违规喝酒,不得酗酒和酒后滋事,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舰艇、飞机以及操作装备;

(三)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不得赌博、打架斗殴;

(五)不得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

(六)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七)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图片以及视频(音频),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

(八)不得经商,不得摆摊设点,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购买彩票;

(九)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推销商品,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十)不得购买、私存、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等违禁物品;

(十一)不得在大众媒体上以军人身份征婚和交友。

第八十条 军人参加集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八十一条 军人外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十二条 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四节 检查纠察

第八十三条 军队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军容风纪教育,落实军容风纪检查纠察制度,督促所属人员保持良好的仪容和风貌。

第八十四条 连级单位每半月、营级单位每月、团级以上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季节换装时,应当组织军容风纪检查。

军容风纪检查,可以结合早操进行,通常不超过15分钟。

第八十五条 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或者人员,独立驻防的营、连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负营区内军容风纪纠察任务。警备工作部门应当组织警备纠察分队对外出军人的军容风纪进行检查纠察。

纠察人员应当佩戴纠察头盔、袖标等专用装具服饰,携带警备(纠察)工作证件。

第八十六条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检查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回处理。

第七章 与军外单位和人员的交往

第一节 与地方单位和人员的交往

第八十七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在与地方单位和人员交往中,应当遵纪守法,保持良好形象,维护国家利益和军队合法权益。

第八十八条 军队单位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应当按照军队军民共建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组织地方单位和人员参观重要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得擅自动用装备和兵员,不得向地方党政机关和其他单位提不合理要求。

第八十九条 军队单位为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器材和其他便利条件,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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