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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9)

组织军营开放活动,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开放范围,不得影响部队正常秩序。

第九十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参加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应当按照军队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不得与非法组织、非法刊物、有政治性问题的媒体媒介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

第九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参加地方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等活动,应当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

军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地方组织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但不得着军服,不得公开部队番号。

军人不得参加地方组织的选美选秀、模特比赛以及与军人身份不符的娱乐节目等活动。

第九十二条 军人不得违规接受地方党政机关和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宴请或者馈赠礼品、慰问品,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奠基等活动。

第九十三条 军队单位组织军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官兵意愿,不得以社会公益为由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九十四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严格执行军地交往有关规定,自觉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地方党政机关和当地风俗习惯,维护群众利益,不得违规接受、处理地方党政机关和群众的馈赠。

第九十五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应当严格执行新闻采访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时,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军队单位和军人参加地方学术交流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要求,不得发表违反政策规定的言论。

第九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落实军队不经营要求;确需向社会和个人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当符合规定。

第九十七条 军人向地方人员提供联络方式时,不得涉及军事秘密;因工作需要制作名片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二节 与国外(境外)人员的交往

第九十八条 军人不得擅自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经批准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的,应当坚定政治立场,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维护党、国家和军队的利益,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军人在国外(境外)期间,还应当尊重当地法律、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第九十九条 军队单位担负迎外任务,应当严密组织,不得擅自更改礼宾规格、演示课目、队列动作、操作规范,不得组织或者邀请无关人员观摩。军人在观摩过程中不得擅自摄影、摄像。

第一百条 军队单位和军人参加中外联演联训、国际军事比武竞赛等军事交流活动时,不得擅自到外军营地活动、邀请外军人员到我军营地参观,不得擅自组织或者参加宴请活动,不得私自与外军人员接触和建立联系。

第八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一日生活

第一百零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坚持一日生活制度,保持正规秩序。

第一百零二条 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操课)和8小时睡眠。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值班、执勤、执行任务等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休息时,可以集体组织文体娱乐活动。

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可以根据教育训练活动实际需要,调整工作(操课)和休息时间安排,并报上级审批。

第一百零三条 作息时间表,由团级以上单位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部队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制定,明确起床、早操、洗漱、开饭、操课(办公)、午睡(午休)、点名和就寝等时间。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的,作息时间表由级别高的单位制定;级别相同的,应当协商统一制定。

第一百零四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体人员立即起床(值班员、司号员应当提前10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

因集体活动推迟就寝1小时以上的,部队(分队)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零五条 早操

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连队通常每日出早操;营级单位早操时间安排应当与所属分队一致;旅、团级单位机关通常每周出早操不少于3次;师级单位机关通常每周出早操2至3次;军委机关部门、军委联指中心,军级以上单位机关,以及军队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技术密集型单位的早操安排,由单位首长根据工作性质、训练条件、人员住所等情况确定。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全体人员迅速集合,值班员组织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值班首长报告,由首长或者值班员带队出操。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体能训练或者队列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值班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以及经批准回家住宿的连队军官、军士外,所有人员应当参加早操。

驻城市的单位不得到营区外出早操。

营级单位每年会操不少于2次,师、旅、团级单位每年会操不少于1次;军委机关部门、军委联指中心,军级以上单位机关,以及军队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技术密集型单位的会操,由单位首长确定。

第一百零六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值班员检查内务卫生。连队每周组织1次内务卫生检查,其他类型单位适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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