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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宣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2)

第五章更正或补充宣布

十一、监控化学品企业存在以下情形,需要更正或补充个别宣布信息的,由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企业于10个工作日内将更正或补充宣布报送国家禁化武办:

(一)执法检查中发现宣布数据不准确的;

(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照会要求澄清错误数据的;

(三)视察报告中要求变更宣布数据的;

(四)其他需要变更或补充宣布信息的情况。如遇紧急情况,由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在国家禁化武办限定时限内完成更正或补充宣布和报送工作。

十二、国家禁化武办审核更正或补充数据,形成更正宣布或补充宣布,按程序报批后,通过外交途径提交禁止化学武器组织。

第六章禁化武数据采集与宣布系统账户维护

十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XXXXXXX(XX为省份数字代码,X为市、地区、州、盟英文大写字母代码,XXXX为数字序列号)的格式,为新增监控化学品企业分配禁化武代码,指导企业注册禁化武数据采集与宣布系统账户,完善账户涉及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数据填报人员相关信息,并督促企业提请国家禁化武办激活系统账户。

十四、国家禁化武办统筹全国新增监控化学品企业账户激活工作,并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反馈企业。

十五、系统账户激活后,企业应妥善保管账户和密码。

十六、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宣布审核人员,监控化学品企业数据填报、审核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1个月内将变更后的人员姓名、移动电话号码等信息经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国家禁化武办,提请变更禁化武数据采集与宣布系统相关信息。

十七、厂区详细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1个月内将变更后的厂区详细名称经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国家禁化武办,提请变更禁化武数据采集与宣布系统中相关信息。

附录:全国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宣布部分术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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