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潍坊市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规定(2)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对公众举报的损害古树后备资源及擅自移动、损毁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古树后备资源及擅自移动、损毁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四条 古树后备资源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