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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



(2024年12月19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8日山东

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源头预防

第三章 多元化解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保障与监督等工作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遵循源头预防、公平合法、平等自愿、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治建设专项规划,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责任。

第五条 平安建设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检查和评估考核。

承担平安建设日常工作的机构应当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形势分析研判,协调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建立矛盾纠纷化解联动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组织力量联合会商、调处。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化解工作机制,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水平。

第七条 本市建立济南都市圈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机制,对跨行政区域、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联合开展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



第二章 源头预防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依法履职、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将矛盾纠纷预防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改革举措出台、重大政策制定调整、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活动举办等事项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应当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政府信息,对重大政策、突发事件等进行针对性、权威性的解读和宣传,发现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依法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发布风险提示,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防。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共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处理,有激化、群发、外溢风险或者其他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一定时期内重点领域、重点类型案件进行分析研判,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典型案例发布等形式,及时提出治理建议,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办理合同、遗嘱、继承、亲属关系、财产分割、证据保全等公证事项以及提存、出具法律文书等公证事务,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预防和减少因不诚信行为引发的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健全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网络,有针对性地为青少年、农村留守人员、失业、重病、受灾、残疾孤寡等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应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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