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4)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欺骗、威胁当事人的;
(三)违规收费、变相收费、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个人隐私的;
(五)明知当事人进行虚假和解、调解,不及时向调解组织报告的;
(六)隐匿、毁灭当事人证据材料的;
(七)属于调解范围,无正当理由拒不调解的;
(八)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主张权利的;
(九)与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当事人扰乱工作秩序,侮辱工作人员和对方当事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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