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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开发区条例(2)

支持经济综合实力强、主导产业突出、发展质量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升级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展滞后、资源利用效率低或者环境保护不达标等问题突出的开发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规定进行撤并整合。

第十六条 开发区因自身发展需要、国家重点项目实施以及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原因,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扩区、调区。

支持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托管区位相近的具有开发区性质的园区或者其中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块。被整合、托管的区域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本省支持开发区发展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已完成开发任务、工业或者新型产业用地比例低、产城融合程度高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依照有关规定与所依托的行政区体制合一。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改为行政区。

第十八条 鼓励开发区与其他区域或者企业采取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或者产业合作联盟,拓展发展空间。

支持开发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成果,鼓励开发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创新、融合发展。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优化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产业布局,坚持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发展方向,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因地制宜确定各开发区主导产业,避免同质化竞争。

第二十条 开发区应当聚焦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开发区培育和引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吸引上下游企业集聚,构建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技术集成、服务集中的产业生态体系。

第二十一条 支持开发区发展科技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现代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为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优质服务,加快培育生产性服务业集群。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开发区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和政策供给,支持开发区布局建设与主导产业相配套的科研基础设施、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和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创新高地。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应当引导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深度融合,联合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创办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等创新载体。

支持开发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引领主导产业高端化发展。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应当依法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高、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引导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二十六条 支持开发区建立健全高水平良性招商引资机制,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提升招商引资效能。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和绿色高端产业招商引资的支持力度,建立并完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要素配置、项目安排、招商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对开发区给予支持,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开发区用地保障机制,加强对开发区重点项目用地、创新创业平台用地保障,加大对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的支持力度,适度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合理配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开发区内新增工业项目推行“标准地”供应。开发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应当由以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推广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相结合的供地方式。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开发区土地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存量用地盘活机制,加大闲置低效用地盘活挖潜力度,支持通过协商收回、协议置换等措施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

开发区应当综合采用政府收储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市场主体改造等模式,分类推进低效用地盘活利用。

第三十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支持开发区发展的财政政策,提高开发区的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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