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开发区条例(3)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支持开发区发展方面的资金,优先安排新兴产业、特色产业、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投向开发区,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规定。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建立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运营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在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引导外资和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运营。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债务的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开发区应当加强资产和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开发区公共资产、负债登记、规范管理制度,提升稳健发展能力和资产利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开发区信息统计体系,加大数据共享应用,为统计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技术的融合应用,加快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推动开发区产业数字化转型,深化数字技术赋能实体经济,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
第三十五条 鼓励开发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开发区对外贸易创新提质,健全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体系,引进、培育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外资功能性机构、研发中心。
支持开发区与其他国家(地区)园区、跨国公司合作,共建国际合作园区。支持开发区内企业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人才支持保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和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的具体政策,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模式,促进高端人才聚集。
开发区管理机构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特殊人才,可以实行特职特聘、特岗特薪。
第三十七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以及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开发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鼓励开发区探索创新、干事创业。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但是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免予或者不予追责: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的;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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