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2)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预付卡消费者提起诉讼,依法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并及时审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预付卡案件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预付卡消费的公益性宣传,真实、客观、公正地报道涉及消费者权益的相关事项,加强消费者维权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内容的,由预付卡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挪用资金等情形的,由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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