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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能源转型

第四章 生态建设

第五章 绿色生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转型发展、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为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推动发展动能持续转换升级。

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创新驱动、开放融合、统筹协调、社会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策支持、项目支撑、要素保障、评估督导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制定、推进落实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综合指导和协调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等高能级开放平台引领作用,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深化绿色低碳技术、装备、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国际合作,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贯彻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理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采用绿色低碳产品,推进无纸化绿色办公,在绿色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企业应当依法落实绿色转型要求,承担绿色转型相关社会责任。

个人应当增强绿色低碳意识,遵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创新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合作交流,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志愿服务,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营造节约集约、绿色低碳的社会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开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公益宣传,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

学校、科普场馆等单位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绿色低碳意识。

第十条 对在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对重点行业进行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组织编制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优化区域布局,突出特色产业,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产业格局。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节能降碳和绿色转型,完善和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金融、土地、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品牌建设等政策,推动冶金、石化、轻工、建材、纺织服装、机械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完善新兴产业发展政策和治理体系,加强新兴产业统筹规划布局,推动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地方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培育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医药、新能源汽车、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超前布局人工智能、元宇宙、人形机器人、生命科学、量子科技等未来产业,集中优质资源,搭建创新平台,攻克关键技术,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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