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2)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产业政策要求,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强化环境保护、质量、技术、节能、安全生产等标准引领,推动产业有序发展、绿色转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完善对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资源环境影响的评估论证机制,强化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推进节能降碳、生态保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积极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实现粮食增产提质,建设更高水平的“齐鲁粮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农业,加快推行生态种植、生态养殖等绿色生产方式,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提升农业绿色发展水平。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大数据等部门应当加强政策支持,培育壮大数字产业,打造先进计算、新型智能终端、网络安全等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推进半导体、高端软件等核心基础产业创新突破,提升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推进特色优势产业补链强链,积极发展网络协同制造、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管理等新模式,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陆海统筹的原则,大力发展现代海洋特色产业集群,加快推动海洋渔业、海洋化工、船舶制造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深远海等海洋未来产业,推进智慧绿色港口建设,发展临港经济,打造世界级海洋港口群,打造现代海洋经济发展高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区域品牌建设,充分发掘儒家文化、泰山文化、黄河文化、海洋文化、运河文化、沂蒙精神等优秀传统文化和红色文化资源,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打造“好客山东 好品山东”品牌,建设国际著名文化旅游目的地。
第三章 能源转型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实现能源产供储销各环节协调互动,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能源监管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竞争性领域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工作,严格落实节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应当加强能效引领,组织落实细分行业新建项目差异化能效准入标准,引导企业主要产品能效水平对标国家能耗限额先进标准。
鼓励企业加大节能降碳技术应用,加强生产环节能耗监测和节能管理,加快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应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和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因地制宜实行化石能源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加快实施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持续优化用电结构,提高省外来电中绿电比例,支持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市场化方式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绿色电力消纳。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布局新型储能项目,推进新型储能项目建设,推动储能项目参与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发挥各类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调节作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等技术,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支持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站与电网并网。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确定新能源发展重点方向,支持合理有序开发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核能、氢能等新能源,推动新能源多元化推广应用。
鼓励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采用渔光、盐光互补等模式或者结合矿山修复、生态修复等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建设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和不同模式科学测算、合理设置建设标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安全有序发展核电,推动自主先进核电堆型规模化发展,拓展供热、海水淡化等综合利用。
第四章 生态建设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建设美丽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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