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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3)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有关规定,调整优化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合理确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和湿地保护修复,全面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的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培育水权交易市场,将再生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建立健全生态产品调查监测、价值评价、经营开发、保护补偿等机制。

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在保障生态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产业特色,建立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可再生产品替代应用和再生材料的使用,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和再利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商务、能源等部门应当推动废旧动力电池和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重点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应当依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支持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

鼓励、支持近零碳园区建设,推进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



第五章 绿色生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扩大节能环保汽车、节能家电、高效照明等绿色产品供给,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引导消费者优先购买、使用绿色家电、绿色照明、绿色建材、节能产品、节水器具等绿色低碳产品,探索建立个人碳账户等绿色消费激励机制。

消费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再生利用的替代产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有序开展节能节水降碳改造,推动建筑光伏一体化和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完善城市公交和轨道交通线网结构,提升公共领域新能源交通运输工具比例,并合理规划设置新能源交通运输工具充电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建设便捷舒适的慢行道路设施,提升慢行通道的连续性和功能性,优化慢行交通环境。

鼓励和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

第三十七条 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餐饮节约管理,反对食品浪费,推动开展“光盘行动”。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等进行科学管理。

个人应当树立正确饮食消费观念,外出就餐时合理点餐,家庭生活中按照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防止铺张浪费。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等管理制度,统筹安排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分类运输系统,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规划布局二手商品交易市场,依法推动二手商品交易规范有序发展。

鼓励社区组织二手商品交易活动,促进家庭闲置物品交易和流通。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强化商品过度包装治理,加强商品生产、销售、交付等环节过度包装监督管理力度,指导相关行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物的使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要素资源配置,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标准制定工作,建立健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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