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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4)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对接相关标准,参与国内外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标准制定,参与碳足迹数据库建设。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企业绿色转型相关评价要求、评价标准和绿色项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组织开展企业绿色转型评价和绿色项目认定,并做好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健全节水减排的水价机制和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促进能源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金融服务等活动的财政支持力度。

税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生态建设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多元化绿色投融资机制,加大对中小企业绿色转型的支持力度。

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带动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大数据等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升绿色金融服务数字化水平,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等渠道采集、整合绿色金融相关信息,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服务提供支撑。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转变。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开展省级碳排放统计核算,为绿色低碳转型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服务体系,完善产品碳足迹相关核算评价体系、标准与计量体系、基础数据库。

支持链主企业、行业组织和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等加强对上下游产业链企业碳排放管理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开展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绿色转型相关领域人才的培育和引进,通过事业育才、政策聚才、柔性引才等模式,建设适应产业绿色转型升级的技术人才队伍。

鼓励相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创新人才培养方式,合理设置学科和教学培训内容,加大绿色转型高层次人才、应用型人才、急需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加强绿色低碳关键技术研究,推进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加快培育绿色技术相关科技创新平台。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节能降碳、碳排放监测和碳汇核算等应用研究,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加大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与绿色技术相关的成果转化、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工作,推进先进适用技术规模化应用。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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