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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24年10月30日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0日山东省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和规划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维护传统村落风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等价值,具有传统风貌或者地域文化特色,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山东传统村落名录、枣庄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遵循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传统村落保护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

第五条 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

第六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搜集整理传统村落申报材料;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

(三)维护传统风貌,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

(四)挖掘优秀传统民风民俗,培育文明乡风、淳朴民风;

(五)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

环境;

(六)落实安全防护责任;

(七)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参与搜集整理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基本信息;

(二)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三)组织村民开展乡村文化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民风民

俗;

(四)组织村民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引导村民按照有关要求保护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建筑及其构件;

(五)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对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进行收集、保护,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八)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意识。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对传统建筑、传统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活动,展示传统村落的魅力。



第二章 申报和规划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枣庄传统村落名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村落,可以申报枣庄传统村落:

(一)村落中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

布,或者具有一定数量,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体现特定地域和历史时期的建造技艺和建筑风格;

(二)村落选址顺应自然山水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

密切相关,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

(三)村落格局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

活方式,且村落整体格局保存良好;

(四)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或者有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形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态延续;

(五)拥有较为丰富的红色遗迹或者红色文化资源,能够

集中反映特定时期的战斗、生产、生活风貌。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进行普查,为申报、认定传统村落提供基础信息。

申报枣庄传统村落,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经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列入枣庄传统村落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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