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
申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从枣庄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第十一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或者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属于枣庄传统村落的,由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中国传统村落、山东传统村落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规划或者方案审核通过后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传统村落同时是历史文化名村并已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可以不再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
第十二条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应当确定保护对象及其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明确控制要求;安排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明确传统要素资源利用方式;提出传承发展传统生产生活的措施。
第十三条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不得擅自修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上位规划发生调整,影响实施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形影响,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国家、省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四)其他经市、区(市)人民政府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保持村落空间、历史和价值的完整性,维护文化遗产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注重传统文化和生态环境的延续性。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鼓励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
第十五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内容包括:
(一)村落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景观等整体
空间形态与环境;
(二)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等;
(三)古路桥涵、古塔碉楼、古井、古戏台、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四)体现民族文化、民俗文化等各个时期的历史记忆;
(五)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红色资源;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内容。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入选枣庄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给予资金支持,用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
第十七条 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做好传统村落调查工作,全面掌握传统村落的类型、数量、分布、保护现状等基本情况,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传统村落档案。
鼓励和支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传统村落数字化建设,并结合本地实际建设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促进传统文化遗产的保存、共享、展示和传播。
鼓励有条件的传统村落编纂村志、村史。
第十八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统一设置传统村落保护标志牌,并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古塔碉楼、古井、古戏台、古树名木等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保护标志牌。
鼓励在传统村落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体现本村特色的传统村落标识物,在重点场所对该传统村落基本情况、主要历史遗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宣传介绍。
第十九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根据需要可以设定风貌协调区。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禁止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改建、重建、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广告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的要求,保持材料、体量、风格、色彩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协调一致。
在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的要求,保持材料、体量、风格、色彩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协调一致,不得影响村落核心保护区的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
在风貌协调区内,应当做好自然环境保护,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
对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可以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拆除、改建。
第二十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确定保留的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五)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或者拆卸、转让、售卖传统建筑构件;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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