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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3)

第二十一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安全、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传统建筑有灭失危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由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抢救修缮。

第二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传统村落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提高人居环境品质。

鼓励村民在保持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的前提下,改造传统建筑的通风采光、给排水、防火、节能保温、环境卫生等设施,改善居住条件。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鼓励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技术、传统材料维护修缮传统建筑,保持原有的平面布局、空间特征和建筑特色。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传统建筑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传统建筑工匠库,加强对工匠的教育培训,为传承和发展传统村落特色建筑文化和传统建筑技术提供可持续的人才支撑。

鼓励和支持传统建筑工匠开展技艺传承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与乡村振兴相融合,支持传统村落申报乡村振兴相关项目。鼓励传统村落在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加工业、观光休闲农业以及其他符合地方特色优势的农业产业。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传统村落中留存的民俗文化、耕读文化、地名文化、传统技艺等传统文化进行收集、整理、研究,推动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传播。

鼓励利用传统建筑开设陈列馆、纪念馆、村史馆、非遗传习所、传统作坊和商铺、民宿等,传播和展示传统村落文化资源。支持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手工艺品、文创产品等,推动传统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与传承。

第二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谋划,整合利用传统村落周边自然景观、历史文化资源、红色文化遗迹等,发展乡村旅游、农业生态旅游、红色旅游,打造传统村落旅游目的地、精品旅游线路,推动旅游景区建设与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有机衔接。

第二十七条 对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应当从传统村落的经济、交通、资源等条件出发,科学评估环境承载能力,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对已经实施开发的,应当加强保护,防止传统村落过度开发。

第二十八条 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以农村土地经营权、传统建筑、房屋、资金、劳务等入股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合理享有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收益。

鼓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依法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和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区(市)人民政府在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设立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片区,以传统村落为节点,连点成片,充分发挥片区内历史文化、地方特产、绿色生态、田园风光等特色资源优势,促进农业、林业、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片区传统村落资源的整合优化。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的传统村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动态检查与评估。发现对传统村落保护不力、违反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进行开发建设等问题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报,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届满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

第三十一条 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开展检查与评估,检查评估情况应当向区(市)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传统村落破坏情况严重、失去保护价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不再符合入选条件且无法整改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将其从枣庄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并通报。

中国传统村落、山东传统村落的警示和退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保护标志牌的,由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改建、重建、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广告等,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的要求,材料、体量、风格、色彩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由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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